第677章:朝廷裁定权(3 / 3)

从北疆、西宁调回来的、熟悉边地事务的退役军官转文吏。

“沈大人,这‘谋叛’一条,按总摄大人之意,需将与外虏勾结、危害疆土者单列,刑罚从重。您看草案这条,‘凡私通外番,漏泄事情,及潜谋引贼者,不分首从,皆斩,家属流三千里。’是否还需加重?毕竟陈逆之鉴在前。”

一个年轻的书吏指着草稿问道。

沈主事扶了扶眼镜,沉吟片刻。

“斩刑已是最重,家属流放,亦算严惩,关键在于‘私通’、‘引贼’的界定需清晰,避免地方官罗织。”

“可加一款,‘但边将御寇,或遣人侦探事宜,不在此限。’以示区别,至于家属,可细分为知情、同谋、供养者与不知情者,量刑稍异,以显朝廷仁恕,亦免波及过广,反失人心。”

另一边,一个来自西宁的退役军官插话,他脸上有疤,声音粗豪。

“沈大人,各位,这‘化外人’相犯的条款,得好好斟酌,在青海那边,吐蕃部落之间仇杀,或抢掠商队,若一概按内地律法‘杀人者死’来判,有时反会激起更大乱子。”

“他们自有习惯法,比如赔命价,新律是否可规定,在已归流、设府县之地,一体适用《大律》;在尚未完全归流、仍行羁縻之地,可参酌旧俗,由流官与头人共议,报上官裁定?总得有个过渡。”

评事点头。

“此言有理,新律需兼顾天下一统与地方实情,可设‘边地特别条款’一章,将此类情形细化,但核心原则不能变,譬如不得掠人为奴,不得对抗官府,重大命案最终裁定权在朝廷......”